說 明:
(一)依國際扶輪細則15.050.1規定,地區內每一個扶輪社應至少遴選呈報,並派遣提案討論投票代表1名出席地區年會,各社依填報時社員人數得增減代表名額,其規定如下:
社員人數 |
37名以下 |
38~62名 |
63~87名 |
88~113名 |
113名以上 |
提案投票代表人數 |
1名 |
2名 |
3名 |
4名 |
5名 |
(1)社員人數應以投票日之前最近一次半年報之社員人數為準。
(即2022年一月RI半年報之人數)。
(2)煩請各社於2月10日前回覆提案討論投票代表(表格如附件一)至總監辦公室。
(社內有無提案皆需回報投票代表)
(二)各社如有重大建議案,擬於地區年會提出討論決議時,請2月10日前將附件二「提案書」回覆至總監辦公室。(如無提案不需回傳)
地 區 總 監 吳 淑 華
年會提案討論主席 沈 文 灶
附件下載: